(2017)豫1403民初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夏凡与商丘奕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奕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凡,商丘奕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奕铭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号之一原告:夏凡,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奕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政府对面路南。法定代表人:陈俊,经理。被告:河南奕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1号12层。法定代表人:张晓洋,经理。第三人: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敏,主任。原告夏凡与被告商丘奕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奕铭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案涉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附加协议系行政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凡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继华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