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60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济南鲁商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济南鲁商特种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600之二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南鲁商特种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济南鲁商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济南鲁商特种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万德支行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济南鲁商特种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万德支行账户15×××91上的存款1582781.3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 鹏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