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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鑫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鑫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527号原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号*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X23917110Q。法定代表人徐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明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亚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鑫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小白杨西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775907302F。法定代表人陈旭东,经理。原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鑫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1日,其与被告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其为被告承包的陕西澳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泾河工业园公寓楼、综合办公楼、研发中心、多功能厅推拉窗、外平开窗、幕墙、百叶窗、地弹门委托其加工。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合同,加工、安装铝合金窗面积为1291.854平方米,总计978537元。但被告至今仍拖欠357137元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款项357137元、逾期付款利息(以3571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5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 涛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