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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鑫宇与胡常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宇,胡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276号原告:刘鑫宇,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身份证号:×××被告:胡常明,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宇与胡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鑫宇撤回对被告胡常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鑫宇负担。审判长  肖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