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鑫宇与胡常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宇,胡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276号原告:刘鑫宇,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身份证号:×××被告:胡常明,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宇与胡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鑫宇撤回对被告胡常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鑫宇负担。审判长 肖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