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佃文、贾东明、贾重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佃文,贾东明,贾重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执行人:贾佃文。被执行人:贾东明。被执行人:贾重阳。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佃文、贾东明、贾重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明审 判 员 刘洪军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贤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