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平、魏小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魏小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武夷山市人,经商,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魏小弯,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平与魏小弯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平要求被执行人魏小弯履行偿还货款人民币5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文 农审判员 王 晓 峰审判员 庄 志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