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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程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405号申请人马某某。申请人程某某。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马某某等2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某某等2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6年10月15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马某某负责承担程某某住院费、医疗费。现马某某以凭证支付完毕共计人民币2805.30元。另马某某一次性赔偿程某某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马某某在支付程某某费用后,程某某将放弃其他的赔偿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马某某索要其他的赔偿费用。二、本协议属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三、本协议属于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一份存档。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