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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学连、谢学明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学连,谢学明,钟登连,巫晓英,巫金兰,巫兴亮,巫丙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学连,女,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学明,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仁,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登连,女,194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系巫永香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巫晓英,女,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系巫永香之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巫金兰,女,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系巫永香之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巫兴亮,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系巫永香之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巫丙连,女,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系巫永香之女。再审申请人谢学明、谢学连因与被申请人钟登连、巫晓英、巫金兰、巫兴亮、巫丙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学明、谢学连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拆旧建新房屋未占用巫永香户的山岭山脚,足以推翻原判决。为此,谢学连、谢学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谢学连为其哥哥谢学明出资建房,因所建房屋后面出檐占用巫永香家的山脚,产生纠纷,经当地村委会民事调解人员协调,达成了《民事纠纷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当地村委会确认,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茅店镇坝高村委会、茅店镇林管站出具的相关证明不属于新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因此,谢学明、谢学连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学明、谢学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