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艳红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艳红,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6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艳红,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莲路69号。法定代表人雷世良,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在刚,该分局拆迁科科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汪泽秋,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张艳红因诉被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行征终字第001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艳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潘 兵审 判 员 谷国艳代理审判员 冯振营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