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翠莲与李东年、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莲,李东年,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张翠莲,女,汉族,1978年1月3日生。被执行人:李东年,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束杰,男,汉族,1970年8月1日生。本院受理的张翠莲与李东年、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翠莲与李东年、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红祥审 判 员 万 辉代理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