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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翠莲与李东年、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莲,李东年,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张翠莲,女,汉族,1978年1月3日生。被执行人:李东年,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束杰,男,汉族,1970年8月1日生。本院受理的张翠莲与李东年、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翠莲与李东年、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红祥审 判 员  万 辉代理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