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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婧与被执行人吕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婧,吕桂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闫婧,女,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吕桂仙,女,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闫婧与吕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桂仙在金融机构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桂仙的银行账户存款79280元、执行费1089.20元,合计8036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