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倩虹、夏立明等与曹佩华、蔡雄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佩华,蔡雄飞,周倩虹,夏立明,夏伟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佩华,女,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雄飞,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倩虹,女,199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立明,男,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伟俭,男,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上诉人曹佩华、蔡雄飞因与被上诉人周倩虹、夏立明、夏伟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向曹佩华、蔡雄飞发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曹佩华、蔡雄飞收到该通知后仍未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佩华、蔡雄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叶 刚审 判 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源榕书 记 员 袁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