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83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梁刚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4日11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民警邱伟平、黄伟东、梁礼棠及治安员邓某、辅警周某等人去到顺德区杏坛镇光南村青田正面街,依法查处刘某2等三人涉嫌赌博一案,并依法查扣涉案的赌资、赌具及赌博弃置款。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手持菜刀进入现场,要求执法民警释放其中一名参赌人员,并擅自取走现场的赌博弃置款。民警遂持枪要求被告人刘某某放下菜刀,刘某某不听劝阻,继续持刀威胁民警。经持续劝说后,被告人刘某某最终放下菜刀,民警遂将其控制并传唤至杏坛派出所。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处警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梁某1、梁某2、周某、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指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及移交涉案财物清单;警察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对其作案行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妨害公务罪无异议,但提出刘某某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其作案行为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被告人刘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自身也没有严重的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刘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4.被告人刘某某患有精神病长达28年,曾多次住院治疗,现仍需定期到卫生站领取精神病药物。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躁狂相,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被告人刘某某在2017年1月4日的作案行为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1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持械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其作案行为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下空白)审 判 长 王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宇坤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