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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林时绒、王亦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时绒,王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755号申请执行人林时绒被执行人王亦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宁西商初字第002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亦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亦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亦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亦波(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0的存款人民币5596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