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绍真、邬如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绍真,邬如良,顾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温绍真,男,196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邬如良,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顾菊花,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温绍真与被执行人邬如良、顾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7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邬如良、顾菊花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温绍真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邬如良、顾菊花支付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邬如良、顾菊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邬如良、顾菊花尚应支付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顾菊花名下有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万华康庭2幢1单元1001室的房产,本院(2015)甬象执民字第3036号案件已对该房产启动拍卖程序。现被执行人邬如良、顾菊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绍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7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