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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龙爱钦、王民强等与宁乡县龙田镇白花萤石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爱钦,王民强,龙细中,宁乡县龙田镇白花萤石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123号原告:龙爱钦,男,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原告:王民强,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原告:龙细中,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被告:宁乡县龙田镇白花萤石矿,住所地宁乡县龙田镇白花村。执行事务合伙人:王长生冯小平。2017年5月25日本院收到龙爱钦、王民强、龙细中的起诉状。起诉人龙爱钦、王民强、龙细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2002年10月24日与原告签订的《关于白花萤石矿开采协议》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龙爱钦、王民强、龙细中诉状中所称《关于白花萤石矿开采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系宁乡县龙田镇白花村七组与宁乡县龙田镇白花萤石矿,故起诉人龙爱钦、王民强、龙细中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龙爱钦、王民强、龙细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建英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