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双兰、周瑶、周梦与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吉林国贸商业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富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双兰,周瑶,周梦,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吉林国贸商业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富为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双兰,女,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云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瑶,男,1991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云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梦,女,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云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陈少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国贸商业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陈少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富为分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李富为,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刘双兰、周瑶、周梦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吉林国贸商业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富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永红(已死亡)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洪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吉林国贸商业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富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周永红在二审期间因病死亡,其继承人刘双兰、周瑶、周梦向本院申请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刘双兰、周瑶、周梦作为上诉人参加诉讼,2017年5月18日刘双兰、周瑶、周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刘双兰、周瑶、周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双兰、周瑶、周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1元,减半收取5585.5元,由上诉人刘双兰、周瑶、周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