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敬宇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敬宇,北京华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孙敬宇。被执行人北京华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敬宇与北京华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立案前已经抵押给银行,且在延庆法院有未结的案件,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卲玉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