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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鄂掇南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付斌与被执行人荆门市田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斌,荆门市田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鄂掇南执字第15-5号申请人执行人张付斌,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荆门市田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荆南大道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31830594C。法定代表人刘永考,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鄂掇南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田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9243元及损失费用291334.33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荆门市田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2014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的(2009)鄂掇刀南执字第0001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及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4年11月25日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土地及房产的查封。因被执行人荆门市田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以湖北政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财产已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设定抵押和被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田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名称为湖北政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荆沙大道该公司院内办公楼的房屋。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自抵押失效和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