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蒋建设与郭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设,郭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762号原告蒋建设,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宾,男。被告郭贯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设与被告郭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建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蒋建设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徐宏伟审 判 员 郑亚伟人民陪审员 任淑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