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雪花、许忠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雪花,许忠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雪花,女,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址襄阳市襄城区。现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清,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忠宪,男,194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雪花、许忠宪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因琐事发生冲突撕扯的事实无异议,并提供有当地派出所的出警证明、询问笔录,双方主张赔偿均向法院提交了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单据等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分别以赵雪花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所受伤系许忠宪所致,许忠宪仅提交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一份自述笔录系孤证为由,认定双方主张证据不足,并据此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明显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雪花、许忠宪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正臣审判员 柳 莉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水玲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