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军、王兆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王兆峰,孙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王兆峰,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孙兆玲,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王兆峰、孙兆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军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树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