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欧阳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367号原告:欧阳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乐,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欧阳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子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