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小铭与李莉南、陈孝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铭,李莉南,陈孝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2818号原告:潘小铭,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李莉南,女,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陈孝糯,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潘小铭诉被告李莉南、陈孝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潘小铭黄天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同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铭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小铭负担。审判员 杨彩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