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3605南通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克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克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605号原告:南通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东景新城37幢1308室。法定代表人:曹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翔、吴梦雅(实习),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克荣,男,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克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