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玉芬诉被申请人孙林、郭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芬,孙林,郭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玉芬,女,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虎林市曙光街道广场委。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林,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虎林市虎林镇中心社区东兴委。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桂艳,女,自然简历不详,住虎林市林业局家属楼。再审申请人王玉芬与被申请人孙林、郭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玉芬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玉芬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芬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葛海波审判员 邹德群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