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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纪凤焱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凤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凤焱,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通辽市开鲁县,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辩护人刘熠彬、王丽,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凤焱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徐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长会、赵广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凤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纪凤焱系开鲁县幸福镇孟家屯村村民,2017年1月30日纪凤焱与其姐姐纪某来到开鲁镇纪某的住处。纪凤焱于2017年1月30日、31日两天在开鲁镇”乐乐”游戏厅玩”泰山闯天关”输掉1200.00元,因怕和其女朋友对不上账,随产生抢点钱的想法。2017年1月3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纪凤焱在开鲁镇民族街路南平房区,使用准备好的水果刀将被害人王某控制住,并胁迫被害人王某交出钱财,被告人纪凤焱抢得现金1100.00元后逃跑。案发后,开鲁县公安局追缴赃款退还给被害人王某,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另查明,2017年2月8日晚10时许,纪凤焱主动到开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纪凤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清单、作案时的衣物、鞋、开鲁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谅解书、证人纪某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试听资料、截图、录像光盘(播放)等证据。经查,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联系,故全部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凤焱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纪凤焱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所抢劫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纪凤焱适用缓刑,对所居住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凤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金龙审 判 员  杜凤祥人民陪审员  包连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颖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