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欧阳章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章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曹楚洪,余幼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章石,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浩,韶关市浈江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南京洞。负责人:邓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学兵,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楚洪,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幼年,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上诉人欧阳章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宜章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楚洪、余幼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翁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0229民初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阳章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欧阳章石伤残评定后,在2016年8月2日到粤北人民医院检查,检查费为360元。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8月24日住院15天,治疗费用为12756.44元。出院诊断为:心包积液;心包切开综合症;心包切开引流术后,肝功能不全;与伤残评定前的诊断是一致的。二、欧阳章石于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0月10日在湖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治疗费用10777.36元,出院诊断为:1、心包类;2、心包切开引流术;3、左下肢胫骨骨折复位术;4、高脂血病;5、高尿酸血症;6、左腓总神经损伤。虽然医嘱上的第4,5,6项与伤残评定前诊断不一致,但所产生的费用是否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人保宜章支公司、曹楚洪、余幼年承担举证责任。综上,请二审法院:1、改判人保宜章支公司、曹楚洪、余幼年赔偿评残后的治疗费23893.80元(含检查费360元)及伙食费3400元(含误工费1500元),合计27293.8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人保宜章支公司、曹楚洪、余幼年负担。人保宜章支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欧阳章石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重复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包含在伤残赔偿金内,法院应不予支持欧阳章石的诉请,如果该项请求符合规定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以广东省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欧阳佛长的生活费10043.20元/年×5年÷3×10%=1673.86元,谢元翠的生活费10043.20元/年×7年÷3×10%=2343.41元,该二人均生活、消费在农村,没有跟随欧阳章石居住在广东省××区。综上,请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交强险内被抚养人生活费10269.24元;二、改判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上诉人无需承担6251.97元的抚养费,只承担交强险26709.03元;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欧阳章石、曹楚洪、余幼年负担。欧阳章石答辩称:一、欧阳章石诉请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重复计算。人保宜章支公司称被抚养人生活费包含在残疾金内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项赔偿费用,且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数额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是: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就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二、一审法院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判决正确,人保宜章支公司认为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标准计算,有违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欧阳章石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欧阳章石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人保宜章支公司辩称:欧阳章石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曹楚洪、余幼年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曹楚洪、余幼年、人保宜章支公司是否应赔偿欧阳章石定残后的治疗费用23893.80元(含检查费360元)、伙食费3400元(含误工费1500元);二、下表格中第10项欧阳章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重复主张、是否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于下表格中其余无争议项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对上述争议,本院分析如下:损失项目欧阳章石主张金额一审法院认定金额1、医疗费101396.99元77503.15元2、误工费20480.64元10080元3、护理费17810元108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0元7500元5、营养费3000元2000元6、伤残鉴定费2600元2600元7、残疾赔偿金69514.40元69514.40元8、后期拆钢板费10000元10000元9、交通费4000元1000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30807.72元10269.24元11、精神抚慰金20000元5000元12、购买拐杖、便椅费用245元245元13、亲戚探病住宿费940元0元合计296394.75元206511.79元一、关于曹楚洪、余幼年、人保宜章支公司是否应赔偿欧阳章石定残后的治疗费用23893.80元(含检查费360元)、伙食费3400元(含误工费1500元)的问题。经查:欧阳章石在定残后出现了定残前未出现的“肝功能不全”、“高脂血症、高尿酸血症、左腓总神经损伤”等病症,无法确认定残后的治疗费用与本案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曹楚洪、余幼年、人保宜章支公司对鉴定后的费用亦持有异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欧阳章石应承担定残后的治疗费用与本案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经一审法院询问,欧阳章石不申请鉴定,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一并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欧阳章石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欧阳章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重复主张、是否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关于“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是指残疾赔偿金由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两部分构成,该两部分统称为残疾赔偿金,故欧阳章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不属于重复主张。欧阳章石虽是农村户口,但自2014年10月起居住在韶关市浈××区南××村,并在韶关市丰一工贸有限公司务工,其生活及收入来源已经脱离了农村,故欧阳章石的被扶养人(欧阳佛长、谢元翠)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人保宜章支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欧阳章石、人保宜章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欧阳章石负担5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负担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其案件受理费4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晓华审判员 张丽珊审判员 何伟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