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财保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罗淑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罗淑珍,何桂兰,夏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7)粤0103财保15号之二复议申请人: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路大鹏街7号5-6房。法定代表人:陈奖恩。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铭辉,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淑珍,女,193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何桂兰,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夏威明,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粤0103财保1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复议称,夏穗庆与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工伤赔偿关系。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委中止工伤赔偿案件审理期间提出财产保全,且没有提供担保,属于非法。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夏穗庆与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称案件正在进行再审程序,但在无相反判决作出前,本院认定夏穗庆与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是基于该劳动关系而产生,且被申请人能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又属于可无需提供财产担保的范围,故申请人要求解封的理由不成立。至于夏穗庆是否构成工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工伤赔偿关系则并非本案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