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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粉粉与被执行人王治祥、魏秀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粉粉,王治祥,魏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王粉粉被执行人王治祥被执行人魏秀芳申请执行人王粉粉与被执行人王治祥、魏秀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粉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王治祥、魏秀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粉粉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7444.55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被执行人王治祥、魏秀芳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治祥、魏秀芳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治祥、魏秀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粉粉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治祥、魏秀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粉粉发现被执行人王治祥、魏秀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