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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某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17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1月1日因本案被抓获并强制隔离戒毒,同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与被告人张某聊天时,李某让张某联系购买毒品,张某与毒品上线“红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5包,李某通过支付宝给张某毒资1500元,张某又通过支付宝转给“红姐”,“红姐”告知张某毒品藏匿地点,张某指使李某在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路西段工商银行门前树下取到用卫生纸包装的5包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李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5包,现场称量封存扣押。公安民警通过李某联系在西安市临潼区秦皇酒店1316房间将张某抓获。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鉴定:毒品总净重3.45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扣押封存称量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3.4535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