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建中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130号原告:王建中,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31号中汇大厦A座四层。负责人:郭军宏,经理。原告王建中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建中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王建中负担。此���无正文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洪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