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兴亚申请执行王超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亚,王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恢6号申请人:张兴亚,女,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王超飞,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磙子营乡。本院在执行张兴亚申请执行王超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超飞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超飞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