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3民初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长春亿人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亿人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105-1号原告:长春亿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富腾家天下小区4(B2)栋B2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李海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超,吉林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永吉县岔路河镇中新食品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亿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亿人��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长春亿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海欧所有的吉X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二、冻结被告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