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常怀昌、魏献军申请执行平顺宏丰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怀昌,魏献军,平顺宏丰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941号申请执行人常怀昌,男,1957年9月18日生,住林州市城关镇化肥厂路*号。申请执行人魏献军,男,1971年7月5日生,住林州市姚村镇赵家河。被执行人平顺宏丰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顺县西沟乡。法定代表人原建国,系公司经理。常怀昌、魏献军申请执行平顺宏丰铸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林民新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