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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德晖与深圳市百岁村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阳朔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晖,深圳市百岁村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阳朔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1民初593号原告:黄德晖,男,1977年6月15日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告:深圳市百岁村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阳朔店,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石马路凤鸣综合市场3号楼。负责人:江尤洁。原告黄德晖诉深圳市百岁村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阳朔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德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8879.03元;2、判令被告赔偿自2017年4月7日起至被告履行赔偿义务时门面租金损失;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在阳朔县××马路(凤鸣综合市场第3栋1层18号)注册“阳朔县富兰克林国际名品专营店”经营零售化妆品、日用品等物品。2016年11月27日晚19时许,在原告专营店楼上的被告深圳市百岁村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阳朔店店内的下水管道破裂,导致污水及污秽物直接流入原告店内,造成原告店内的吊顶、柜台、化妆品、日用品等物品损失,店面因此停业至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其中吊顶损失70861.4元,柜台24个总价80160元,货物损坏总计92444.63元,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门面租金损失45413元,合计人民币288879.03元。事件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经营的化妆品、日用品零售店,营业执照上登记字号为“阳朔县富兰克林国际名品专营店”,经营者为黄德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中,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因此,本案以经营者黄德晖作为原告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德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新丹人民陪审员  万瑞佳人民陪审员  黎承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顺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