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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李小梅与被告(反诉原告)岳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4037号原告(反诉被告):***,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县***。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岳阳******。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亦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均以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剩勇人民陪审员  付 瑛人民陪审员  徐力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颖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