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唐丽芳、姚婷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芳,姚婷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42号申请人:唐丽芳,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姚婷风,女,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常山县。唐丽芳与姚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丽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婷风偿还借款15500元,申请执行费1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姚婷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经查被执行人姚婷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姚婷风一直在外务工无法联系。因被执行人姚婷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后将姚婷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底,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偿还5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人申请的15500元,申请执行费133元,只实现5000元,剩余10500元、申请执行费133元,未能及时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执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雪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