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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2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兰溪市腾芳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腾芳纺织有限公司,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陆清民,何素娟,陆月波,陆健,贾秋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2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兰溪市腾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后陆村。法定代表人陆芳,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登胜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陆清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清民,男,1958年1月12日,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何素娟,女,1960��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陆月波,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陆健,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贾秋蓉,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腾芳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陆清民、何素娟、陆月波、陆健、贾秋蓉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代偿款50000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机器设备已被另案首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因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对尚欠申请执行人的代偿款3276998.0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45656元、执行费40170元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