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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升云与高春华、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升云,高春华,付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381号原告:刘升云,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高春华,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付丽丽,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升云与被告高春华、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升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春华、付丽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升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刘升云负担。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