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桂伟与詹小龙、金全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伟,詹小龙,金全素,詹金,岳桂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123号原告:桂伟,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詹小龙,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金全素,女,42岁,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詹金,女,20岁,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岳桂宏,男,42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伟诉被告詹小龙、金全素、詹金、岳桂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詹小龙、金全素、詹金、岳桂宏无法送达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