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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吴心德、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心德,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吴心德,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乐桥镇檀巷村,组织机构代码77497860-0。法定代表人:潘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休宁路与怀宁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74891031-1。法定代表人:武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7350.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482.66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5日)、案件受理费6970元,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两被执行人还须承担本案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6535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36535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为365353元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存款348900.3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348900.3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价值为348900.3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