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保定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与涿州东方金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涿州东方金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944号原告保定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三丰中路189号。负责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涿州东方金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涿州市开发区万达工贸小区。负责人张植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保定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东方金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原告涿保定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净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建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