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向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向继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3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继华,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向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鹏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