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国宁、邢保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宁,邢保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宁,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保华,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杨国宁因与被上诉人邢保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6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国宁上诉称,本案纠纷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被上诉人的户籍地在范县,被上诉人一直在范县居住生活。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明其在濮阳市华龙区居住的租房合同的真实性存疑,居委会的证明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濮阳市华龙区居住,本案应由范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为濮阳市工业园区创想工业园,该工业园区位于濮阳市华龙区,故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移送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