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郑晓与连江县海天娱乐渡假有限公司、李妍、陈光、陈松波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晓,连江县海天娱乐渡假有限公司,李妍,陈光,陈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财保7号申请人:郑晓,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婷,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可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江县海天娱乐渡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法定代表人:李妍。被申请人:李妍,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陈光,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陈松波,男,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人郑晓于2017年5月24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连江县海天娱乐渡假有限公司、李妍、陈光、陈松波价值1258924.55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5月25日,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光坐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宋锦秀审判员 张 捷审判员 薛文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