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民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艾买尔·肉孜诉蒋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买尔·肉孜,蒋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买尔·肉孜,男,维吾尔族,1973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库甫江·克依木,新疆库车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涛,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土地承包户,住新和县。上诉人艾买尔·肉孜因与被上诉人蒋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和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5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对上诉人艾买尔·肉孜实际向被上诉人蒋涛及原发包方金泰公司交纳的费用及费用性质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艾买尔·肉孜诉讼权利的行使依职权进行释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和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5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530.09元,退还上诉人艾买尔·肉孜。审 判 长 史 颖审 判 员 范 红 霞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尔·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