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贺国瑞、苗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国瑞,苗成杰,常荣新,李东,姜兴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国瑞,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宜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成杰,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宜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常荣新,女,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住宜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男,汉族,1977年5月3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审被告:姜兴利,女,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宜阳县。上诉人贺国瑞、苗成杰、常荣新与被上诉人李东及原审被告姜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7民初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贺国瑞、苗成杰、常荣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贺国瑞、苗成杰、常荣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国瑞、苗成杰、常荣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贺国瑞、苗成杰、常荣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肖秋宣审判员 耿源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