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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胡超与周华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超,周华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339号原告:胡超,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告:周华然,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超诉被告周华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胡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超负担。审判员 赵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孟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