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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某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某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盛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咸阳某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苗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负责人边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准格尔旗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盛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泾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被执行人咸阳某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宝泉路。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苗某某,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薛某某,女,住西安市高新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某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荣达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盛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咸阳某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苗某某、薛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6)陕证经字第000163号公证书及(2017)陕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盛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咸阳某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苗某某、薛桂荣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依法从被执行人准格尔旗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扣划24430000元,除扣除本案执行费88481元及本院(2017)陕01执504号案件执行费147837元外,剩余款项2419368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发还。现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5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维璐 关注公众号“”